台大生陳皓揚又殺貓

勒死「大橘子」起訴 竟打爆「斑斑」洩憤

真是個人渣!去年底殘忍勒死街貓「大橘子」遭起訴的台大學生陳皓揚,本月二日竟又在北市隨機挑選貓咪「斑斑」殺害,他爆拳打死斑斑後,面露笑容地騎著YouBike將貓屍丟棄河裡;警方緝兇時,陳皓揚緊急於上周六投案,他竟辯稱,因不滿殺大橘子被動保團體窮追猛打遭起訴,「才殺貓洩憤!」對此,網友痛斥根本「人渣」!因這是國內首宗虐貓致死的累犯,專家分析法官恐加重刑責。

 

0000000-e90f623fdf04fb8e53d5_640

 

台大澳門僑生陳皓揚外型斯文,卻接連殘殺貓咪。資料照片

 

外型斯文的台大化工系澳門僑生陳皓揚(二十四歲),四年前來台就學,已修畢學分,應於今年畢業,但尚未辦理離校手續,所以仍是台大學生。去年十二月二十八日,陳嫌在台北市溫州街一處停車場勒殺街貓「大橘子」,民眾發現後,他拎著貓屍逃逸四天才落網,台北地檢署今年五月將其起訴,依法最重可判刑一年,未料不到三個月,他又對貓咪「斑斑」下毒手。

斑斑在北市一家餐廳睡覺,卻遭陳皓揚闖入打死。

店貓黏人又愛撒嬌

遭殺害的斑斑是北市景隆街蔬食餐廳「動物誌」飼養的店貓,老闆娘盧尚妤表示,斑斑一年前出現在餐廳門口,當時體型瘦小又會咬人,但習慣人類後,就變成超級暖貓,黏人又愛撒嬌,因斑斑個性慵懶,大多在店裡或圍牆旁睡覺,很少跑太遠。

盧尚妤指出,本月二日斑斑突然不見蹤影,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,發現前一晚關店後,就有一名男子鬼鬼祟祟在店外徘徊,然後戴著手套、搬路邊椅子翻牆闖入餐廳庭院,稍後離去時手上多了一個物品,懷疑斑斑被偷走,隔日急忙報警,並在臉書po出男子影像揪賊。

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,發現二日凌晨零時三十七分,陳嫌騎YouBike進入餐廳巷內,當時置物籃還是空的,三分鐘後從巷子出來,置物籃多了一包用衣服蓋住的物品,研判應該就是斑斑,陳嫌騎車離開時,神態自若,甚至面露笑容,讓人看了不寒而慄。

陳皓揚在本月六日晚上投案,他向警方表示,之前虐殺大橘子,「本來只要繳罰金,因動保團體窮追猛打,結果被起訴」,讓他感到壓力很大,心生不滿之下想要報復。陳嫌辯稱,當晚他看到斑斑想要逗牠,沒想到卻被抓傷,一氣之下徒手打死斑斑,並騎YouBike到自來水博物館外的新店溪丟棄。

抓第三隻幸未得手

但警方調查後,發現陳嫌一開始就在「動物誌」外頭徘徊,且從他翻牆的行為,認為他的說詞根本瞎掰,檢警還發現陳嫌殺完斑斑,八分鐘後在附近打算再抓另一隻明星貓「小黑白」,但小黑白疑似較怕生,沒讓陳嫌抓到,陳失敗之後就騎腳踏車將斑斑棄屍,警方問陳是否打算「再殺一隻」?但他低頭沒有正面回答。警方訊後將他依竊盜、《動保法》送辦。

《蘋果》昨兩度致電給陳嫌,他聲稱很忙、有很多電話要接,無法接受採訪,還拜託記者「不要製造外面(民眾)太多的憤怒」。

陳嫌殺貓的消息傳出後,在溫州街開餐廳的徐小姐難過又生氣地說,「我不相信陳的狡辯,他心理有問題才會殺貓!」另一名六旬婦人也說,陳嫌殺死大橘子的時候就應該關起來,「這種人會傷害貓,難保不傷害人,不該再縱容了。」網友也紛紛痛罵,楊姓網友怒斥「這種人渣已經沒有教化可能。」

累犯恐被加重刑責

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也痛批「沒人性!」他說,這是國內第一起虐貓致死的累犯案例,法官恐加重刑責。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黃慶榮昨痛斥,法官和學校都已經給陳嫌一次機會,他卻不珍惜,「他為了報復才殺貓,這種人不可原諒!」

對此,台大表示,陳皓揚去年虐殺大橘子,遭校方記兩大過兩小過留校察看,獎懲委員會這次恐祭出退學處分,陳可能成為台大史上第一個符合畢業資格卻遭退學的學生。

網友發起北檢抗議

陳皓揚殺害「大橘子」案,今年五月被檢察官依最重可判刑一年的《動物保護法》起訴,台北地院預計下周二將首度開庭,北檢昨表示,待收到警方函送「斑斑」命案後,會盡速傳喚陳男調查;而下周二已有動保人士發動,要去北檢抗議陳嫌暴行。

律師葉恕宏指出,法官可能考量他犯後不知悔改,而予重判,最重刑責是一年,偷竊貓咪則是五年刑責,殺貓棄屍另犯毀損罪,最重兩年。

殺貓累犯陳皓揚
●年齡:24歲
●國籍:中國澳門
●學歷:台大化工系(未辦理畢業手續)
●來台:時間2012年
●爭議:
.2015年12月28日在北市溫州街勒死街貓「大橘子」遭起訴
.今年8月2日在北市景隆街又殺死餐廳店貓「斑斑」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60812/37344525/hotdailyart_right

 

IHERB - 天然健康產品購物網

美國直郵到你家, 快速, 安全!
35,000健康名牌產品庫存,品質新鮮!

tw.iherb.com  >>>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wend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